丈夫外出打工,某男子三番五次侵犯家中妻子终被杀,后来怎样?
案例说法:
李某与同村女孩刘某经过他人撮合,相恋不久后就结了婚,婚后日子还算简单幸福,生了孩子后,家里经济开支突然变大。
李某为了挣钱离开家乡到大城市打工,留下刘某一人在家带孩子。在李某外出打工后,周某多次骚扰刘某,从一开始的白天偶尔拜访,到后面的晚上问候,周某越来越大胆,刘某很害怕,周某威胁说如果不从他,就伤害她的孩子。
刘某无可奈何,便只得从他,刘某就这样第一次被强奸了,但是她并没有报警,一个原因是她觉得这很耻辱,还更害怕被丈夫知道,她一忍再忍。没想到这让周某更加放肆,直接隔三差五来寻欢作乐。
刘某实在是忍无可忍了,把老鼠药放入了茶水中,周某喝后中毒身亡。
律师普法:
女孩刘某的行为是否算是正当防卫呢?
在上述案例中,周某连续实施性侵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说,刘某毒死周某的行为,系行使特殊防卫权的行为,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周某涉嫌强奸罪吗?如何处罚?
上述案例中,周某违背了刘某的性意愿,已经涉嫌了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周某应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按连续犯的处罚原则,从重处罚。
但是,在上述案例中我们讲到,周某已经死亡了,死亡了还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待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不会再对已经死亡的周某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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