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
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政策为: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劳动法对孕妇的保护的规定有:
1、劳动合同关系的特殊保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雇;
2、工作内容的特殊保护,对孕妇的劳动时间、劳动内容都作出了一定限制;
3、薪酬待遇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二、劳动法孕妇的权力
1、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3、不在经济性裁员的范围之内。
4、不得以孕妇在孕期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