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说追赃款由公安局负责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在境外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文书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请求函,层报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后,由公安、检察院等各系统最高上级机关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被请求国(区)的主管机关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法律文书的制发主体必须是法院的,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同意后制作查封、扣押、冻结令以及协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令的请求函,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多边公约,或者按照对等互惠原则,向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产所在地国(区)的主管机关请求协助执行。
扩展资料追赃主要做法:
1、通过双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进行追赃。
2、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追缴法或其他国内法进行追赃。
3、通过境外民事诉讼方式进行追赃。
4、运用刑事政策促使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自行退赃。
5、运用刑诉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追赃。
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关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百度百科-追逃追赃的9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