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三类事业单位改革方向确定

事业单位分类完成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保留下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将如何改革?近日,市编办主任、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张文斌对此进行了介绍。

 从事生产经营事业单位:加快转企改制

 分类后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采取转企改制、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改革。事业单位转制后,应及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已经难以正常生产经营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事业单位,在清算债权债务、妥善安置人员后,撤销事业机构,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自转制单位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

 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待遇方面,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转制前已退休人员,转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可调整为行政机关内设机构

 要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政府“大部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本级政府机构限额未满的,可整体转为行政机构;机构限额已满的,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并入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一时难以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可给予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将改革管理体制

 针对从事公益服务活动的事业单位还要实施一系列配套改革:

 改革管理体制。强化主管部门制订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落实事业单位在重大问题决策、用人、财产支配等方面的自主权。逐步取消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行政级别,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规格体系。

 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改进财政支持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完善管理制度,简化审批程序,切实管住管好;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严格执行上级相关机构编制标准的前提下,逐步实行机构编制备案制,建立并规范备案程序。适应公益服务不断增加和事业单位工勤辅助服务市场化的要求,探索规范事业单位购买公益服务岗位的办法,科学合理地确定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