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警察院作出的确司法解释同法律相抵触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警察院作出的确司法解释同法律相抵触,以法律为准。

法律分析

一般司法解释是因原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或者容易引起歧义而作解释,司法解释本身很少与法律条文本身相冲突。如果相冲突,以法律条文为准,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如果司法解释机关认为法律条文规定的不当,可以提前全国人大常委作出修改, 不能自己作出与法律条文规定不一致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理论上,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常具有约束力。违背宪法与法律的司法解释无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司法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则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需要说明的是,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律解释一旦作出,即意味着有关司法解释的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