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管辖问题(一)通过调查、弄清不履行的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同有关方面取得联系,促使其自觉履行。(二)对于暂时缺乏偿付能力,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适当放宽偿付期限,但要承担逾期偿付的经济责任,对尚有外单位欠款可以收回的,应责令其积极索回欠款还债。二、诉讼参加人(一)通过调查、弄清不履行的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同有关方面取得联系,促使其自觉履行。(二)对于暂时缺乏偿付能力,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适当放宽偿付期限,但要承担逾期偿付的经济责任,对尚有外单位欠款可以收回的,应责令其积极索回欠款还债。(三)对有履行能力,而到期拒不履行,做思想教育工作又无效的,应当向人民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强行划拨的措施,或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超越指定期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变卖。(四)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联系,委托其代为执行。被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积极协助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委托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此期间,应暂缓执行。三、送  达四、拘  传五、起诉与受理(一)通过调查、弄清不履行的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同有关方面取得联系,促使其自觉履行。(二)对于暂时缺乏偿付能力,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适当放宽偿付期限,但要承担逾期偿付的经济责任,对尚有外单位欠款可以收回的,应责令其积极索回欠款还债。六、简易程序七、执行问题(一)通过调查、弄清不履行的原因,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同有关方面取得联系,促使其自觉履行。(二)对于暂时缺乏偿付能力,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适当放宽偿付期限,但要承担逾期偿付的经济责任,对尚有外单位欠款可以收回的,应责令其积极索回欠款还债。(三)对有履行能力,而到期拒不履行,做思想教育工作又无效的,应当向人民银行制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强行划拨的措施,或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超越指定期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将查封、扣押的财产交有关单位变卖。(四)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应主动与当地人民法院联系,委托其代为执行。被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积极协助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委托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在此期间,应暂缓执行。(五)执行中,遇到《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六)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仲裁机关的裁决,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通知仲裁机关。(七)行政机关作出的经济处分决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须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 人民法院发现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通知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