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一个辩论赛,题目是恋人之间应该有隐私么?我方观点不应该有隐私!请问该如何辩论

非常一边倒的辩题,别说是恋人了,就是结发夫妻、就是父母与子女直接血缘都是需要隐私,何况只是恋人关系,看一下什么叫隐私你就知道这个辩题是招架不住的,对方只要把隐私权的法律法规拉出来就没有提及所谓的“恋人”关系能有什么特殊。

隐私(yǐn sī),顾名思义,隐蔽、不公开的私事。在汉语中,“隐”字的主要含义是隐避、隐藏,《荀子·王制》:“故近者不隐其能,远者不疾其劳。”引申为不公开之意。

“私”字的主要含义是个人的、自己的,秘密、不公开,《诗·小雅·大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可见,隐私即指个人的不愿公开的私事或秘密。

在英语中,隐私一词是“privacy”,含义是独处、秘密,与汉语的意思基本相同。但似乎汉语的“隐私”一词强调了隐私的主观色彩,而英文的“privacy”一词更注重隐私的客观性,这一点体现了感性的东方文明与理性的西方文明的差异。

2 历史

“隐私”一词在中国最早出现于周朝初年,但在当时,它的词义和现代还有些不同,“隐私”在当时的意思是衣服,也就是把私处藏起来的东西。在中国古代的物种进化思想里,有没有“隐私”是文明人与野蛮人以及金刚等野兽最明显的区别。

到了东周,“泛私论”盛行,包括女人的胳膊、手、腿、脚、脖子等处也都被划入了“私”的范围,也就是从那时开始,中国人的“隐私”开始有肥大化的倾向,特别是女人,因为要隐的地方实在太多。孔子有著名的“惟女子与小人难养也”,其实后面的句子原本是“小人顽,女子无处不私”,言外之意便是养个女子要增加很多挑费,因为要买很多布。

秦始皇“焚书坑儒”的时候,<论语>当然是要烧的,烧书的人偷偷抢出了一些残页,其中便有“惟女子与小人难养也”一句,后面的话却没了。后来的儒生在整理到这句时,恰好和老婆发生了口角,就把自己的感慨加了进去,有了“远之则怨,近之则不逊。”

“隐私”在中国汉语语境里的消失还和秦始皇的另一个问题有关,就是“讳”,他觉得成天把“私”挂在嘴上是一种淫荡的行为,就把丞相李斯找来劈头盖脸地骂了一顿,说你父母给你起了个什么烂名字。那时李斯还叫李私,名字的来历是因为出生的时候他下面的东西比普通婴儿大。后来,李斯先改了自己的名字,还替始皇帝写了个诏书,把隐私改成了衣服,说谁要是再提那两个字就和书一个下场。结果没等秦始皇死,这个词先死了,从此以后中国人的字眼里就只剩下了衣冠,而没有了隐私。

3 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定义为:“不愿告他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隐私的主要隐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民姓名、肖像、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尤其指性器官)的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和传播

国外最早给隐私的定义是“独处的权利(简称独处权)”《韦博斯特辞典》对隐私的解释是:私人的免于公众注意或陪伴的状态,孤独。

从法律角度讲,隐私是指与他人或公***利益生活无关的私人数据、私人事务、私人领域中的信息。它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其内容十分广泛,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特别是自然人人格的解放,其内容和信息也日益丰富。

根据通说定义,隐私的概念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与公***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事,即所谓“私”;二是本人不愿为他人知晓或者受他人干涉,即所谓“隐”。隐私包含三种形态:一是私人活动,它指相对于公***事务、群体事务而言的,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社会交往、夫妻生活、两性关系等;二是个人信息,它指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如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历史污点等;三是个人领域,即私人空间,如个人居所、身体的隐密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电话等。

4 特征

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计算机隐私泄漏问题日趋严重。

1、隐私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源于人的羞耻感,故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享有隐私的主体。企业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经营单位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仅与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相联系,与人的羞耻感无关,故企业单位不能构成隐私主体。国家机关的秘密如审判秘密是公***权力运作的表现,此种秘密的泄露将对机关系统的正常运作产生损害,也与羞耻感无关,故国家机关也不能成为隐私主体。

2、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事务,是相对于公***事务、群体事务、单位事务而言的,是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夫妻生活、婚外性行为等。个人信息系指特定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是抽象的、无形的隐私。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密范围,如身体的隐蔽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秘密等。隐私的客体是隐私中的“私”的具体表现。

3、隐私的内容即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信息或领域秘而不宣、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实或行为。隐私的内容是隐私主体的主观意志作用于客体及客观世界,即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隐私中“隐”的表现。

5 本质

1、隐私是个人的自然权利。从人类抓起树叶遮羞之时起,隐私就产生了。隐私感是自然人进入人类社会后的第一个表现,它应当产生于人类劳动之前,即在原始人能够进行抽象思维之前,就已产生了类似的意识和感觉。其中,羞耻感及其派生的隐私感是最先表征出来的本能。隐私感是人类羞耻感的表现,它使人从主观意志和客观行为两方面都告别了动物界。无论是相对个人性的隐私。如身体的隐蔽部位,还是明显社会性的隐私,如汇款希望工程、婚外性关系,均是仅凭个人的主观意志即可作为,无须公众或不特定多数人、少数人的协助或配合。因此,隐私的存在,隐私之于社会公众而言是不可剥夺的,这正是自然权利的特点。

隐私的自然性告诉我们,只要主体愿意隐瞒,隐私客体即可成为隐私事实,即使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隐私照样可以产生并继续存在。而且,是否公开、何时公开隐私内容,也任由当事人自行处置。

2、隐私是客观事实。无论隐私内容如何,是否违反道德或法律,也无论社会舆论或国家法律对隐私内容作出怎样的评价,隐私的内容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他人是否承认或如何评价为转移。隐私的客观性告诉我们,隐私是客观真实的社会存在。社会舆论、国家法律或其他规则可以对特定隐私作否定性的评价,但无法否认它的存在。

6 区别

6.1 与隐私权

隐私权,指个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个人与大众无合法关联的私事,也不得妄予发布公开,而其私人活动,不得以可能做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觉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