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处理决定还是做出决定
是作出处理决定,而不是做出处理决定。“做”是行动上已经实践了,“作”是理论上的,还没有付出真实的行动。“作”多用于具有书面语色彩的词语;“做”多用于具有口头语色彩的词语。
在通报中,通常应该采用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做”是行动上已经实践了,“作”是理论上的,还没有付出真实的行动。
2、在现代汉语的书面形式中,“作”“做” 沿袭了历史上的习惯用法,又有所规范。“作”“做” 的用法大致如下。
3、从语体色彩来看:“作”多用于具有书面语色彩的词语;“做”多用于具有口头语色彩的词语。这种情况与“作”出于文言,起源很早,而“做”出于北方白话。即使是一些后起的词语,如果具有书面语色彩,也多用“作”而不用“做”。
“作”和“做”用法的区分在现代汉语中比较复杂,有的情况下还有争议。
人们总结出来的两者的大致区别是:“做”多带体词性宾语(做生意),表示较具体的活动;而“作”多带谓词性宾语(作报告),表示较抽象的行为。
但是按照这些标准,实际上并不能区分清楚,有些学者把两者看做异体字,但是在使用习惯上并不都能互换。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八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