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依法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具体承办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合规、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五)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半年以上未就业的。 第七条 同一套房屋在一年内两次以上交易的,一年内只能办理一次提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租赁公寓、别墅以及偿还上述项目贷款本息的;单独购买、租赁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及偿还上述项目贷款本息的; (三)装修自住住房以及偿还装修贷款本息的; (四)以离婚、死亡、继承、赠与、交换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分析、过户等非房屋买卖交易方式取得住房的; (五)以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档案尚在暂停期的; (六)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当前逾期还款额的; (七)非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有产权人购房的。 第三章 提取材料及时效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或者户口簿、本人I类银行卡、相应证明材料原件。 因特殊原因职工本人不能到柜台办理提取手续,需由配偶代办的,同时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件;需由第三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本市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应当自网签购房合同备案、取得不动产权证、补缴差价、签订购房合同(协议)、司法部门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批准建造住房、批准旧房翻建、批准大修房屋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凭证;提取申请人未以该套住房网签备案购房合同提取并且未以该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提供经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证明或者购房款发票或者契税减免证明。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的,提供购房合同、交易后的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或者契税减免证明。 (三)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的,提供户口簿、拆迁部门签章的拆迁安置合同(协议)、补缴差价付款凭证。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提取的,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 (五)购买拍卖住房提取的,提供房屋拍卖机构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购房款发票;或者司法部门出具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付款凭证。 (六)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建房款发票。 (七)翻建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 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翻建费用发票。 (八)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危险性鉴定为C级或者D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大修费用发票。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买自住住房规定证明材料,同时提供购房人或者配偶在购房地的工作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市公积金中心通过函证等方式核查材料真伪。 第十一条 职工及配偶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并且租赁本市自住住房,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及以上,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租赁商品房提取的,提供本市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房租完税票据或者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市公积金中心通过不动产登记和房管部门***享数据信息核查职工及其配偶的无房信息,自税务部门出具的房租完税票据或者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有效。没有房租完税票据或者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市公积金中心通过不动产登记和房管部门***享数据信息核查职工及其配偶的无房信息,每年度可以提取一次。 (二)租赁公租房提取的,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租金交纳凭证,自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有效。 第十二条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在贷款存续期间,每12个月以上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只能提取一次;不按年还贷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按月还贷提取协议》,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其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抵偿上月实际偿还贷款本息。 (二)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申请贷款的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贷款银行或者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借款人征信报告;再次提取时只提供借款人征信报告。每12个月以上可以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只能提取一次。 (三)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申请贷款的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贷款银行出具并盖章确认的本次提取期间的还款记录、借款人征信报告;偿还外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同时提供借款人或者配偶在贷款地的工作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再次提取时只提供借款人征信报告。每12个月以上可以提取一次,贷款结清后只能提取一次。 偿还贷款本息提取需要提供个人征信报告的,借款人现场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查询其个人征信报告;借款人无法到现场授权查询其个人征信报告的,可以自行到相关征信查询机构打印获取。 借款人及配偶应当同时办理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手续;不同时办理的,12个月内不再办理配偶提取手续。 第十三条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申请人提供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个人承担的有关费用支付凭证。突发事件发生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有效。 第十四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提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协议书、加装电梯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自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有效。 第十五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每年度可以提取一次。 第十六条 离休、退休提取的,提供离、退休证明。 第十七条 出境定居提取的,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者户籍注销证明。 第十八条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的,按下列规定提取: (一)提取资金划转到其本人银行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中任意一人代为办理,提供医院或者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法院出具的其死亡证明或者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者殡仪馆火化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二)提取资金划转到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银行卡内的,由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办理,除需要提供第一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有效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证明(公证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第十九条 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账户封存半年以上未再就业或者再就业单位没有设立公积金制度的,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贴息贷款)未结清前,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外,不得以其他情形办理提取。 第二十二条 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享渠道获取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业务材料证明的,提取申请人可以不提供实体证明材料。 第四章 提取额度 第二十三条 提取申请人及配偶以同一情形提取的总金额应当在余额范围内,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限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总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扣除住房公积金贷款额部分。 (二)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有下列情况的,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额: 1.租赁商品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金额提取,每次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0元;没有房租完税票据或者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每年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 2.租赁公租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房租付款票据额。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按照下列条款所述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后一次提取的,提取金额同时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时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1.按年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贷款上次提取次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间的累计还款额(含提前还本和提前结清部分);签订委托按月还贷提取协议的,按月还贷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个还款期的还款额(含提前还本和提前结清部分)。 2.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或者偿还外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的,借款人及配偶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贷款上次提取次日至本次提取日期间的累计还款额(含提前还本和提前结清部分)。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突发事件中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支付加装电梯的分摊费用。 第二十五条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金额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第二十六条 职工符合第六条(二)至(六)项情形提取的,职工本人及配偶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担保,应当对职工账户进行利息结算和销户处理。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贷款余额的5%,住房公积金借款担保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低于担保贷款余额的5%,同时有公积金借款和担保的,累计计算留存余额。 第五章 提取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提取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对受理后可以当场审核的,应当当场办结;对不能当场审核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且应当通知提取申请人。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以提出复核申请,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第三十条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积极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网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相关办理规定可以适时予以优化调整,并对外发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伪造或者使用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者配偶住房公积金,或者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违规违法获取的公积金款项,并且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纳入住房公积金诚信档案,暂停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贷款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法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审批实行终身负责制。凡在审核审批提取住房公积金过程中,擅自扩大提取对象、范围或者变通提取条件、办理要件,徇私舞弊、违规操作,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责令负有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回提取资金,并且依规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因上级政策调整与本办法不符的,根据上级新出台政策实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