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抄 | 《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
04 摘抄
>> 法治追求以“简单规则来应对复杂世界”。
>> 它不完美,但在所有可能的选项中,却是“最不坏的制度”。
>> 真实的个体常常不像自由主义的理想个体那样,总能勇敢和坚强地面对自己可能的死亡。
>> 评判标准必须是事物自身的道理,不是枚举例证,哪怕有无数例证。
>> 它只是一块砖,但不无可能,也是艘草船。
>> 医学,特别是手术,不是精密科学,既不会因行动者心地善良而心想事成,也不会因事先精心规划,操作符合程序,就如同嫦娥一号那样圆满进入月球轨道。
>> 这个世界不只是审美的,在很大程度上,法律就是要帮助人们摆脱那些有审美感的悲剧,就因为悲剧会把人生的有价值的东西毁灭给人看。这个世界从来是,将永远是,有风险的世界。所有选择都有风险,逃避选择也是一种选择。没有任何制度、任何社会可能消除风险,只能通过合作来降低和分担风险。
>> 但是在任何一个社会,如果该社会的绝大多数人均持某种观点,政府就必须认真对待,必须作出恰当回应。
>> 想象力需要一定的现实基础。一个天天用扁担挑水吃并一直生活在这种环境中的人才会想象皇帝用金扁担挑水吃。想象力的缺乏因此在我看来是对法律实际运作的世界不了解,推展开来,则是对真实世界的陌生和疏离。而这个硬币的另一面则是,对法学语词、原则或教义的过度痴迷。
>> 个体的理性选择也并不一定等于社会认可的道德上和理智上的正确选择。
>> 把罪责自负原则从概念层面渐进稳妥地推进到经验层面,具体考察并研究,即便公正的刑罚客观上如何影响到哪些应予以且可能保护的权益,从而在司法政策和实践层面权衡利弊,尽可能降低对无辜者利益和福利的严苛影响。
>> 人更多的是视觉动物。人们很难就无法分享感觉经验的概念或价值辩论而改变观点。
>> 波斯纳因此说,法官应当“比律师更少为语词迷惑,因为……他们并非在裁判一场辩论,他们是在寻找理智的解决方案,这会推动法官超出法律人之间的斗嘴,去看看具体的利益得失。”
>> 天下唯至柔者至刚,对于可杀可不杀的人,以主动彻底认罪、认罚来激发这种社会心理,具有特别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 我们做事其实不是为了证明我有好心,而是,从来都是,永远都是,追求一个好的结果!
>> 被法治意识形态话语神化的人或国家永远不会有这样的切身感觉。“智慧出,有大伪”,庄子早就指出,读了许多书后,想得太多了,许多人就变成只有灵魂没有肉体的自觉且自我崇高的伪君子了。
>> 我相信习惯性社会规范应当,并会,与“时”俱进。但这个“时”是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约束条件的变化,而不是喧嚣的观念/话语/意识形态流变,除非它们构成了一种实在的社会约束。
>> 法律的难题从来不是确定某种利益是否需要保护,而是有与之冲突的利益也需保护时,该如何平衡相互冲突、纠结的利益保护。
>> 隐私是人的天然欲求,了解隐私也是人的天然欲求;隐私涉及个人利益,了解隐私同样涉及个人利益;保护隐私有社会收益,曝光隐私同样有社会收益。
>> 抽象看,追求真相是种美德;当涉及隐私时,人们并非真相至上。
>> 人类太容易产生错觉了,因为其丰富的想象力,也因为其还不够丰富的想象力。
>> 任何作者不仅有权批评,也有权选择甚至创造批评的形式,有权选择自认为最有效的发表场所和传播方式。
>> 言论自由当然必须坚持,包括艺术表达的自由,只是这种自由必须受到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限制。
>> 我知道,市场,和民主一样,一般来说,更欢迎平庸和媚俗。
>> 著作权的基本原则从来是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 立法者追求的其实是,用刑法惩罚风险来迫使或诱使潜在行为人改变其行为。
>> 法治、制度和其他种种社会规范的最基本的功能就是约束和规范人的欲望。就因为,“无规矩不成方圆”。
>> 从抽象的法律概念或部门法理论中无法推出有效的法律结论,因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