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清末法制变革的成败得失
《论述清末法制变革的成败得失》
1、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一是制定了《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
二是制定了《大清新刑律》。这是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罚典。1911年正式公布,预定宣统五年正式实施,但未正式实施;
三是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草案,未正式实施;四是制定了一些主要的商事立法。颁布了《钦定大清商律》等法规;五是修订了主要的诉讼法规。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等;六是诉讼体制发生了变化。调整了司法机关,改革了诉讼制度等。
2、清末变法修律的特点:
一是在立法上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同时又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即“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但又不能违背“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民情”。这是清朝变法修律的基本特点;
二是在内容上表现出封建专制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即大量使用了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代法律形式同时存在;
三是在法典编纂上,改变了“诸法合一”的传统形式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差别,分别制定或起草了有关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四是清末变法是清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地位,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被迫进行的。因而根本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3、清末变法的影响:
一是导致了中华法系的解体;
二是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代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四是在客观上有助于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近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