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分政策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涉及到宪法权利的哪些内容

计划经济体制下,私营经济缺乏存在和发展的空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

从1982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到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期间,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但民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应有的地位还未完全确立。

2002年11月8日,党的十六大报告第一次把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放在与国有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指出既要毫不动摇地发展国有经济,也要毫不动摇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

2003年10月14日,党中央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作出《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随着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颁布和实施,民营经济在社会各行各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民营经济自身也取得了很大发展,从改革开放开始时的“零星、自发、小规模、低水平”的工商户,到2003年在冶金、汽车、电力等行业,已经出现投资规模在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私营企业。随着企业的做大,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也日趋加大。福建民营经济约占GDP的一半以上,财政收入的1/3以上;浙江民营经济占全省GDP的70%以上。陕西、四川、河南民营经济均已占GDP的4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