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和无过错侵权责任的情形

法律主观:

过错推定的侵权责任包括的法定情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