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于孤儿、院的法律法政策相关.现有哪些孤儿院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孤儿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可见现行我国法律排除完全由私人设立的孤儿院。我国现行有关孤儿的法律政策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外还有很多,有专门的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政部等《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等等,还有些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的,例如《国防动员法》规定,孤儿院保障儿童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免于征用;《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生活困难的艾滋病人遗留的孤儿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免收杂费、书本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应当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规定,孤儿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即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等等。孤儿的领养,根据我国现行《收养法》,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可以作送养人。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周岁。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孤儿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此限。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孤儿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外国人依照我国《收养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