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自建住房的问题
1,根据浙地税函(2005)303号通知精神,个人自建自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在销售时方可免征营业税:(一)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立项为个人的住宅项目;(二)销售时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住房仅限于1套。个人自建房销售的行为是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时虽可免征1套营业税,销售环节土地增值税要全额征收;2,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非国有土地即农民集体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土地管理法》虽未明确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和抵押,但有关“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之后颁布、生效的《担保法》第三十七“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均反映出立法者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转让的立法本意。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普通二手房屋交易需要手续: 1、买卖双方(卖方如果结了婚,必须夫妻双方都到)持买卖协议、双方《身份证》(卖方夫妻双方都要,还要户口本)、原《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并申报交易价格;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要求对交易的房地产进行价格评估; 3、由买方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卖方到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有优惠政策),任任何买卖双方(也可以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一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缴纳交易费、工本费; 4、等待领《房屋所有权证》; 5、买方持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来的《土地使用权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工本费,领取新的《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