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用地50年到期了怎么办

目前工业用地的出让年限只有50年,到期后要如何续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此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就工业用地50年到期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需续期,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该土地原权利人申请,经审批机关核准后办理续期手续。续期费用交纳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工业用地是50年一个轮回。

1、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终止或者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里需要注意,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该幅土地上建有房屋的除外。”这里的“自动续期”不是按照一般意义上的“自动续期”,而是指自动续期不需要经过国家批准的情况。续期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在自动续期基础上增加一个期限到期后就可以自动续期;第二种则是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自动续期至满为止。

2、需要补交地价,且必须是补交部分地价差额;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该幅土地的使用权予以没收。土地使用者在转让或者抵押登记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届满原用途或者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用地手续。”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在这类土地上续期可以补齐地价差额,但不能转让或者抵押。这就涉及到问题的核心在于要补交地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有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或者违反约定义务的(如有)的,应当解除合同。但是约定部分继续使用的除外。另一种情况是,当业主提出续期请求时已取得了该幅土地使用权的专有所有权人也可以要求补齐土地出让金及其他价款作为继续使用的代价;或者请求给予合理补偿。

3、补交价款达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从该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时开始计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续期手续。从权利人提出申请到国务院批准办理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五年。对于到期后要如何处理这个问题的政策还没有出台。另外一种情况是“按地价补交地价到一定年限后补交土地出让金并且达到规定标准之后就可以申请续期”,目前来看还没有任何明确消息和文件支持这个方案的实施。

4、由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前提下,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如国家批准收回该块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并补缴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费用。

5、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有一些城市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就涉及到土地使用年限问题。例如在天津,针对于住宅用地到期后续期的问题,市政府是这样规定的:①地价:每平方米40元;②地价:按土地出让金的100%收取;④权证工本费:不高于10元/平方米;⑤水电费:按照0.6%收取。这个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后才可以续期。

6、如果到期不续期,到期后又出售,需缴纳土地出让金。从法律上讲,只有国家对土地享有继承权,没有到期或者不能续期的权利。但是,如果是使用土地的一方是企业且该土地是属于政府的,则是自动续期;如果是属于私有的则是要依法转让或是抵押土地的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但是即使在最长70年的使用期限内不愿续期的话也没有关系的;如果不续期也没有关系。如果到期后要对该土地进行拍卖或转让的话就会有相关的政策出来,因为要经过法律程序。所以需要提前跟土地使用者沟通来决定是否继续使用或者续期问题。

7、根据合同约定,如仍继续使用应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的70%,并支付续期费用之后即可继续享有该幅出让土地的使用权。但如果该幅土地的使用年限已经到期,根据物权法第134条规定,国家有权收回该幅土地使用权。而在我国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一般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出让期限最长为50年。我国对此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现实中也有不少类似事件发生,引发了人们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续期的思考。《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到期的,按照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办理转让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