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有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有调整范围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调整对象具有身份隆和伦理性。
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该法形成以《婚姻法》为主干,以《收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配套,以其他部门法相关规范和各个不同效力层次的法律渊源为补充的分散化结构态势。
技术定位:
从立法技术等形式意义剖析,作为一个部门法律制度,必须具备规范性、严密性和确定性,自成一体,系统周全,确保其诸项法律价值的整合同构。基于此,立法必须恰当把握细密与粗疏的关系,一方面使每个法律规范、法律条文都是具体、完整的,使每一个环节、方面都没有漏洞。
婚姻家庭法价值定位:
婚姻家庭的属性内涵决定了个人与社会的不可偏废。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一体。
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存在和发展需求之间的一种不可调和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调和的结果,是社会为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一种范式,引导和强制人们在这个范式中满足其自然性能和社会需求;超越范式,则应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