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后的土地改革的法律文件
建国后的土地法制建设可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 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立法,颁布了《中华人民***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阶段是社会主义改造时期(1953年至1957年),1953年11月5日颁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首次以法律文件规定土地为集体所有;第三阶段是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1958年至1978年),1958年1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0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同时《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进一步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进一步完善了建设用地法律制度,法律上确立了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颁布了两个土地管理大法,并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法规、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