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与辩护词的区别
区别:1.适用不同,2.主体不同,3.作用不同。法庭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庭辩论是多方参与的。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是一种在法庭上提交的文书。
法律分析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上或准司法机构面前进行的辩论,是案件审判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在法庭上起诉犯人,或为其辩护,或决定某一特殊案件的适用法律。法庭辩论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控辩双方不仅要遵守论辩和论证的一般规则,还应遵守许多司法领域所特有的技术性规则。1、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2、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3、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4、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辩护词,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事实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部分地或全部地对控诉的内容进行申述、辩解、反驳控诉,以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提出应当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