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印章是印在文件上表示鉴定或签署的文具,包括公章和私章两种。
公章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的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私章则是自然人用自己的名字制作的签名印章。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因此,盖章与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对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的确认。
对自然人来说,签字与加盖私章都是由其自身完成,二者具有同等效力,一般不存在争议。但对公司来说,需要通过特定自然人签字或盖章才能实现其意志,而该自然人本身同时也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此情况下,确定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其自身的行为还是代表公司从事的职务行为就至关重要,盖公章具有签字所不具备的功能,自然人在合同书身上加盖公章的行为表明,该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应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