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生效的条件
一、承诺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1、承诺生效的条件如下:
(1)作出承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特定的以及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在内容上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构成一个有效承诺的核心要件;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承诺失效的情况有哪些
1、承诺撤回。承诺人主观上欲阻止或者消灭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因承诺的撤回而损害要约人的利益,因此,承诺的撤回是有条件的,即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生效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承诺超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必须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为如果不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受要约人也许会认为承诺并未生效或者视为自己发出了新要约而希望得到要约人的承诺;
3、承诺延误。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