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制售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针对为制售假劣药品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没收全部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从实际情况看,一些单位生产、销售和配制假劣药品往往同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密切关系。由于以前的《药品管理法》没有设定对个人进行的处罚,因此,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增加了以下的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药以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完)开创依法管药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