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

法律主观:

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第一,完善律师参与权,将律师辩护延伸至侦查程序。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并赋予律师在部分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第二,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一是规定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调查取证,同时取消辩护律师向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要征得其同意的限制,也不需要检察院、法院的同意。二是建立律师调查令、证人出庭令制度。第三,完善律师的阅卷权。规定律师自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在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卷宗。同时引入程序性救济机制,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妨碍辩护律师阅卷的情形,规定律师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法院申请,由上级机关责令下级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第四,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其一,建立公益律师制度,国家组建一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律师队伍,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以保证队伍的稳定发展。其二,对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设定一定的条件,如规定有一定年限从业经验的律师方可担任指定辩护律师。第三,建立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律师设置一定的惩罚措施。希望可以帮您解决相关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