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离婚申请要双方去吗

不需要,原告去就可以了,因为原告本人提起的离婚诉讼,需要本人去提起离婚撤诉。如果原告有代理人,那么可以让代理人办理撤诉。当然,不按时出庭会被视为撤诉、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也会被视为撤诉。起诉离婚之后如果双方关系和好是可以撤诉,但最好在撤诉之前考虑清楚,避免离撤诉后又起诉。申请撤诉的人是提起诉讼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申请撤诉是出于自愿而非受人强迫。申请撤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撤诉不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申请撤诉必须在宣判以前提出。 人民法院一旦裁定准予撤诉,则不再继续行使审判权,诉讼即告终结。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各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不会再受理。

一、离婚诉讼的撤诉流程

1、办理撤诉手续一般比较简单:在立案到判决或者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没有不予撤诉的理由后就可以撤诉。

2、一经撤诉,诉讼程序就终止了。

3、法院需要审查原告是真的自愿撤诉还是屈服于外界压力及其它事项来决定是否批准撤诉申请。

4、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解释规定,原告撤诉以后,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5、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符合要求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撤回起诉。

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可撤销婚姻是违反了当事人意愿的,是违反结婚自由原则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包办、买卖婚姻。

2.可撤销婚姻是有婚姻事实的。

3.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的,它有时间限制。

婚姻是严肃的,正如婚姻登记成立一样,撤销婚姻也是有一定的法定情形和法定程序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申请撤诉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