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实施保障措施的法律条件
简述实施保障措施的法律条件:进口产品绝对或相对增加、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产品增加与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或威胁有因果关系。
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1994年GATT》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它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
设置该措施的目的在于:使成员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具有一定灵活性,以便其在特殊情况出现时免除其在有关WTO协定中应当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已造成的严重损害进行补救或避免严重损害之威胁可能产生的后果。
实施限制
1、实施的适度性
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在防止或补救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如果保障措施适用期限预计超过1年,进口方在该期限内应依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该措施;若实施期限超过3年,进口方应进行中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撤消或加快放宽该措施。在该延长期内保障措施不得比最初适用更加严格,且应继续放宽。
2、实施的无歧视性
保障措施的实施应遵循无歧视原则,对所有同类进口产品应一视同仁,即,根据协议规定,不能只对某一成员的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而应对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大开绿灯,因此,“不问产品来源”实际上就是无歧视原则或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保障措施方面措辞的具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