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坠物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关于高空坠物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 侵权责任法 》第七十四条规定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 侵权责任 。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 承担连带责任 。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1. 高空抛物 侵权行为 与***同危险行为 ***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同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第4条前段规定,二人以上***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 在***同危险行为中,行为人都实施了行为,但无法辨别究竟是谁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属于因果关系的推定问题。 而在高空抛物侵权责任中,一般情况下只有一个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但这个人混杂在一定范围(比如,整个建筑物)的人群中,不知道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高空抛物侵权是行为的推定,而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 由于上述区别,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不能等同于***同危险行为的处理。 2. 高空抛物侵权行为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 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当作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来处理,是一些法院处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时的基本思路。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行为,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此种情形下,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民事责任 ,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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