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

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区别主要为:

判例法和成文法是不同的法律渊源。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也就是英美法系的法律以判例为主,制定法为辅,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而成文法是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以制定法为主,习惯法为辅,并且不承认判例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判例法泛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通常与制定法相对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个重要渊源。根据判例法制度,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 原则。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表现为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习惯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规范效力的习惯或者惯例。现行我国大部分法律为制定法。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制定法是国家机关制定的、表现为成文形式的法律,又称为成文法。

成文法典是社会法律的主要存在形式,标志着法的最高发展阶段。历史上各个时期存在的成文法典仅仅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少部分人主观意愿支配大部分人客观实际的国家暴力机关做后盾的不平等条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