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坚持什么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容易得到相对人的理解接受亦有助于法律法规的
长期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的原则,容易得到相对人的理解接受,亦有助于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教育(Education)狭义上指专门组织的学校教育;广义上指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社会实践活动。拉丁语educare是西方“教育”一词的来源,意思是“引出”。
教育者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根据学校条件和职称,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的心智发展进行教化培育,以现有的经验、学识授人,为其解释各种现象、问题或行为,以提高实践能力,其根本是以人的一种相对成熟或理性的思维来认知对待事物。
人在其中,慢慢对一种事物由感官触摸到认知理解的状态,并形成一种相对完善或理性的自我意识思维。但同时人有着自我意识思维,又有着其自我的感官维度,所以任何教育性的意识思维都未必能够绝对正确,而应该感性式的理解其思维的方向,只要他不偏差事物的内在。
可以把“教育”定义区分为不同的层次:
(1)广义的,凡是增进人们的知识和技能,影响人们的思想品德的活动都是教育。“教育”看成是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分配着且承担着一定的社会功能。
教育最本质性的理解,就是社会对人们思想的知识灌输和行为指导;一,教育的对象是人;二,内容必须是良性的有意义的。从而使人民去改造社会。
(2)狭义的:指个体精神上的升华。这种定义方式强调社会因素对个体发展的影响。把从个体的角度来定义“教育”,往往把“教育”等同于个体的学习或发展过程。
(3)更狭义的,主要指学校教育,指教育者根据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一定社会或阶级所需要的人的活动。这个主要指的中国校园的应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