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五个要件

行政行为的五个要件是:

1、主体方面,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享有行政权能的组织;

2、权限方面,行政行为必须是在行政主体法定权限内所作的行为;

3、内容方面,行政行为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4、程序方面,行政程序合法;

5、形式方面,行政行为作出的形式合法,如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的区分。

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

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

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