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与私法的关系

公法以研究公权力、公权力配置、公法关系和公法责任为主要内容。

公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狭义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内部或公权力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广义的公法是指调配公权力之间,以及调节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如果从各部门的调整来看,公法就是典型的公法和非典型的公法或非典型私法中的公法部分。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提出的。

按照乌尔比安的解释,公法是以保护国家(公***)利益为目的的法律,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大陆法系国际普遍认为,公法调整国家或公***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而私法则是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

公法与私法在调整范围,调整机制与其所维护的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

公法与私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立法理念不同:公法强令服从,注重权力运作;而私法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形式和保护。

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正如德国学者基尔克所言:“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今日整个法律秩序的基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动态的、历史的,是经济、政治等诸因素作用的结果。

现在社会公权力有扩张的趋势,国家越来越需要向社会授权,这就出现了所谓的“社会法。”它们实质上属于公法范畴,应划到公法的范围内。

————————————————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

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详见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