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持股 个人持股
法律主观 :
一、个人直接持股好还是通过公司间接持股好 对于持股的主体选择,可以从下列因素进行考虑: 1、考虑满足国内上市的法律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的 股权 清晰,控股 股东 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证监会要求拟 上市公司 股东持有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工会持股、超过200人持股的情况。 2、考虑利益分配协调的便利性 如果拟投资主体较多,为平衡和协调各方的利益,建议投资主体(个人)***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或者 合伙企业 ,通过该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这样便于统一进行管理和协调,尽量“一个声音说话”,“一个公章表决”,而不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3、考虑税收筹划的空间 个人所得税 的筹划空间,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在抛售股票时,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详见附件1),应 纳税 额=应纳税所得额×20%; 若通过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持股,有延缓避税和合理节税的空间。如,对于合伙企业本身而言,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该合伙企业再实际分配时,才需要由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分别缴税。 4、考虑未来融资的拓展性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未来变现时,可以在公司、合伙企业层面上发生变化,而无需直接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因为在拟上市公司层面变更需要获得多个审批部门(如涉及外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内资的需要省级以上工商部门)审批同意、修改 公司章程 等,程序非常麻烦。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便于将持有的拟上市公司股份 质押 、信托、融资 贷款 ,进行各项合理融资安排。 5、股权激励计划的考虑 以公司、合伙企业持股,在设计股权激励计划的时候,可以通过持股公司的方式,在持股公司的层面设计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避免对所投资公司股权变动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形成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机制。 二、个人持股和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的优势为: (1)程序简便,不需额外设立持股平台。 (2)激励效果明显,员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享有完整股东权利,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体现更强的归属感。 (3)税负压力小,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 》相关规定,个人转让公司股权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直接持股的劣势为: (1)如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不高,且后续融资时还会进一步稀释持股比例,将不利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掌控,需做好其他补充安排。 (2)直接持股的股东人数受限,有限公司 直接股东数量不得超过50人; (3)有限公司股东发生变更需要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激励对象新增或退出涉及变更登记,需要履行股东会程序修订公司章程,如公司存在外部投资人,会增加外部沟通成本。 通过持股平台的主要优势是: (1)利于遵守《 公司法 》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工商登记 时不穿透计算,此时每一个持股平台按照一名股东计算; (2)利于降低税率,部分地区为招商引资制定了税收返还 等优惠政策。 (3)激励对象发生变动时,仅需在持股平台内部办理变更登记即可。 持股平台又有两种形式,分别为有限公司和 有限合伙企业 。两种形式的主要区别是: (1)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更有利于保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根据《 合伙企业法 》相关规定,实际控制人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有限合伙企业,与出资金额无关。而有限公司必须按照出资确定股权比例,需要补充AB股制度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才能保障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 (2)通过有限公司形式面临双重征税负担,需要先缴纳 企业所得税 ,激励对象取得分红后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实行“先分后税”的原则[1],不存在双重征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只需在分红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律客观 :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