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单方面制订的规章制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学校单方面制订的规章制度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一) 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 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中最主要的一个方面是要有法律依据,当前制定小学学校章程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师资格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管理规程》等章程,以及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教育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及规章等。在制定学校章程时绝不能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另外一个制定学校章程的依据是指从学校客观实际出发的客观依据,它包括学校各方面的实际情况。由于各学校实际情况不同,制定出的学校章程也就不可能一样。如学校章程中有关学校领导体制的内容、内部管理体制的内容、学校发展目标等,都会因各学校实行的体制、机制、办学目标等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 制定学校章程的基本原则 既然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小宪法”,在学校的内部管理中起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在制定学校章程时决不能草率,而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学校章程的制定首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不能与现行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如法律规定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作为学校章程就不能另行规定本校的收费标准。同时学校章程不能越权,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不能超越本校的职权范围,把本来应由法律法规或上级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制定在章程中。如学校章程不能自己改变学校的性质;不能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非学校人员等提出义务或禁止性要求。另外制定学校章程要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学校章程作为学校的“小宪法”必须对学校重大的基本问题做出原则的规定,而对于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以及许多具体问题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做出具体规定。对于这些局部性问题,须通过制定其他管理制度来加以规范,从而形成完备的学校内部管理体系。同时,学校章程的法律地位也要求其必须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便政府监督调控和学校自主管理的正常运行,不具有操作性的学校章程其实是一纸空文。其次制定学校章程必须从学校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不能脱离本校现实的办学条件和特点、生搬硬套别的学校的经验。当然不容否认,同一类学校由于具有诸多***同特性,决定了其学校章程的基本内容是大致相同的。

(三)制定学校章程的程序 学校章程的制定程序一般为先由学校成立专门的章程起草小组,负责章程的调研起草工作。起草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后,完成学校章程草案。然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在起草小组反复修改的基础上,将章程草案提交学校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和校务会议)审议。审议后,再将学校章程草案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将学校的章程报送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学校章程制定程序也就宣告结束。此时的章程,也就具有了法律上确立的地位。外界形式的变化以及学校自身的改革和发展,对学校章程都将不断提出修改要求,因此我们在学校章程的附则中规定了修改程序,学校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