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法律方面的小问题?刑期“先减后并”以及“先并后减”的具体情况,可以举个例子吗?
1.无期徒刑罪犯改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是还要继续服刑25年,之前服刑的期间不计算在减刑的期间之内。
2.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刑法》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刑期起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3.总和刑期是指一人犯数罪(两个罪以上),要对每个罪名分别确定刑期,每个罪名的刑期相加之和就是总和刑期。因而总和刑期可以出现三十年三十五或者更多。如一个人犯抢劫罪判处15年徒刑、犯盗窃罪判处9年徒刑、犯诈骗罪判处12年徒刑,他的总和刑期就是36年。
4.“先减后并”以及“先并后减”是刑法规定的对服刑罪犯数罪并罚的方法。前者是对服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数罪并罚方法,后者是对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判刑前犯的罪,判刑时没发现)的数罪并罚方法。数罪并罚后,前者服刑的绝对时间要比后者长。
如一个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已经服刑3年时,又发现该罪判决前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先并后减决定刑罚的方法是:15+8=总和刑期23年,按照刑法限制加重的原则,最高可以决定执行20年,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总和刑期以内,他两个罪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0年。
如一个人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已经服刑3年时,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先减后并决定刑罚的方法是:(15-3)+8=总和刑期20年,可以决定执行20年,他两个罪实际执行的刑期为23年。
《刑法》第七十条漏罪先并后减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新罪先减后并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