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地役权吗
法律主观:
一、什么叫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地役权是否以登记生效
地役权依合同生效,登记不是其生效要件,故可以不登记,当然也可以进行登记,登记了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地役权的变动:
1、当事人可以通过地役权合同取得并变动地役权
2、地役权通常因下列原因消灭:
第一,供役地权利人依法行使解除权。
第二,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灭失。
第三,发生约定的事由
第四,地役权人抛弃权利。
3、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地役权是从物权吗
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地役权的发生须有两个不同归属的土地存在,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称为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以上的内容就是与什么叫地役权相关的内容,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