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费可以退吗

在笔者接待的很多加盟当事人的咨询中,有很多当事人都存有疑虑:“我签订的加盟合同已经注明,加盟合同一旦签订,加盟费就不予退还,那么这种情形还能退还加盟费么?”对此笔者在办理大量加盟退费纠纷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在加盟领域,由于加盟商与加盟者之间存在这巨大的信息不对称,加盟者往往容易被加盟商虚假或者夸大的信息陷入错误的认识,一时冲动,签订合同、缴纳加盟费,最后发现实际并没有加盟商宣传的那样或者了解真实的加盟自哦远后发现远远地域合同对价,而往往加盟又需要高额的加盟费、存在较大的投资、存在较长的加盟经营期限,会使得加盟者非常痛苦,要么选择违约,要么忍痛继续经营甚至持续亏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法律对于加盟者存在特别的保护,即允许加盟者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单方的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加盟费。所以前面所说的加盟商在合同中的这种约定是与相应的法律的规制相冲突的,因此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条款。笔者就办理过许多这样的案件,最终法院往往突破该项合同条款,判决加盟商返还加盟费。

参考案例:

刘XX、秦皇岛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秦皇岛市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退还加盟费110000元。

裁判要旨:

《服务合同书》第3.2条“甲乙双方签约后此款不退还”,及第9.1条“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损失,也不得提出其他要求”的约定,在本质上属于免责条款。在XX咨询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明显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如果默认该条款有效,则意味着允许一方当事人可能利用这种条款规避自己的合同义务而获得他人的合法利益,导致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该约定不仅显失公平,也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故第3.2条、第9.1条的约定应属无效。本院考虑到《服务合同书》、《附加协议》已存在一年的时间,期间“想念家的味道”品牌资源的确被刘XX占用,其应当给付XX咨询公司适当的品牌使用费,本院酌定刘XX向众发咨询公司支付品牌使用费15,000元为宜,XX咨询公司收取刘XX的余下费用110,000元,应当返还给刘XX以弥补其损失。

律师提示:加盟类案件时效性较为关键,遇到此类纠纷应当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更多加盟法律问题,可以搜索咨询合肥余智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