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法人代表就一定要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吗?
“法人”不是正确的表述,应该表述为“法定代表人”,在我国的公司法体制下,一般认为法人(指单位)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唯一法定代表人,一般在公司中,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都有可能是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出了问题,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便是负责人。另外,如果是股东抽逃出资的,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我国的公司法体制有浓重的计划经济特点,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无论是公司法还是民法典规定,都一般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成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的追偿对象、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补充对象,虽然规定上需要法定代表人存在“过错”,但是在实践当中,诸如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事故、产品责任事故、非法经营或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等通常都是直接由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如果法定代表人并无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且不参与决策的,应当注意保留证据,以保证在诉讼中取得优势。
但这不代表其他主体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董事、监事还有其他高管人员,具有公司法上的勤勉忠实义务,因为履职问题导致造成公司损失的,需要承担内部责任;
②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以一定的最高财产额为限度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股东抽逃出资的,也面临由相应的机关责令改正的法律风险,在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更面临多重的规制,并不是完全没有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一条 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