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审核转账支票
一、日期审核
转账支票中的日期是转账支票审核的其中一大关键点。转账支票的日期决定了转账支票的有效时间,因此要慎重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清晰的日期填写标志着支票的有效期和支付时间,财政单位在处理相关的转账业务时必须严格审理支票上的日期,对于已经延期或过期的支票转账业务可以直接拒绝受理,减轻财政单位从业人员的工作量,加快工作速度。支票审核日期的要点如下:
转账支票中的相关日期必须使用中文数字的大写形式进行填写,并要求使用正楷或行书填写相关日期。
支票上的日期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中文数字的简体小写字,若使用了这两种字体填写日期,银行有权拒收。但支票日期填写不规范但通常称谓不出错的,财政单位可以予以受理,但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金额错误或损失,一切后果出票人自负。若出票人在签发转账支票时年份只填写了年份的后两位数,财政单位可以以填写错误为由退回转账支票要求出票人重新填写。
支票上的日期可以使用工具进行打印编写或是盖章戳印或是人手填写,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填写日期,支票上的日期只能使用一种方式来进行填写。当转账支票上出现了两种日期填写方式的话,财政单位可以拒收并退回支票。
支票日期是签发支票时必须填写的项目,保证了支票签发有效和注明了有效时间,因此缺失了支票日期的转账支票不具有实用效力,财政局不予以受理;被更改过的日期的支票同样是无效的同样不予以受理。
出票人可以签发的只有即期支票,出票人签发的远期支票一般不予以受理,当远期支票被当作退票处理打回后,出票人不得再次签发或提出。
除非有其他另外的规定,否则一般的转账支票在签发开出后,持票人必须要在十天之内进行款项交接,到银行去兑现转账支票上的款项转账,一旦逾期,财政单位将不再受理,付款人的款项也不予以支付。
二、收款人的审核
具备法律效力的支票必须前有收款人,财政单位在进行支票收款人的审核时同样要严格而谨慎,不具备收款人的支票是废票,资金不能进行转移,否则造成的损失将是财政单位自己的损失,同时也会为银行带来名誉上的损害。因此从业人员要严格注意以下几点审核要求:
转账支票上收款人名称一项可以使用印章盖印戳记,但戳记之后还自行在印记之后进行加字的,或者是收款人名称的字数超过了委托收款背书签章字数的,财政单位不予以受理。
转账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已经填写就即时生效,任何涂改都视为废票,财政单位不予以受理。
转账支票上未能及时填写收款人名称的,经由出票人认证授权可以进行事后补记,但未补记收款人名称的转账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或提示付款。
转账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尽可能使用人称全名。若使用规范化简称,要求支票上的所有收款人名称项都使用统一的简称形式,并且注明该收款人简称的属地,并且该简称要得到持票人开户单位的承认,认定其简称具有法律效用,该支票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支票上记在的收款人并非是企业、单位而是单个个体人命时,该转账支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完整,将交由该收款人的开户单位进行审核。
三、金额的审核
从业人员在进行资金的转账手续之前必须确认清楚支票上的金额数,并且金额是否有效,该签发人的账户内是否有充足资金可以进行转账。财政单位不应为人为的支票出错造成的损失负上任何责任,因此为了避免业务纠纷或业务办理双方的损失,要留心注意以下几点金额审核要求:
支票上的金额一旦填写就不能进行任何的涂改,否则视为废票,银行不予以受理。
支票金额若签发人未能及时填写,可以进行之后的授权补记。但未补记金额的转账支票在补记完成之前都不能投入使用。
转账支票的金额必须使用中文数字的大写形式,和日期同理,使用正楷或行书进行填写。
转账支票的金额填写支持手写也支持机械打印,转账支票金额的填写允许存在两种填写方式,如金额的大小写一项由机械进行打印,一项由签发人自行手写,或者是金额采用打印方式填写,但货币单位和货币符号使用手写,银行同样要予以受理。
支票金额前应明确标注“人民币”字样,“人民币”字样与支票金额之间不留白,紧接着进行填写。小写金额前应明确标注“¥”符号,若没有标注“¥”符号或是标注过多,又或是符号与金额之间留空,银行将其视为无效票据不予以受理。
支票金额中以阿拉伯数字进行填写的小写金额数据,若金额数据中含零,在填写大写形式的支票金额时必须严格按照中文语言的规律和数字的读法构成进行填写。
转账支票中要求支票金额的大小写同时存在,并且大小写填写的金额要完全一致。针对某些具有自己文字的少数民族或者是在外国的驻华使馆,根据实际的情况和需要允许支票金额上的大写填写使用少数民族的特有文字或者是外文,但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财政单位同样不予以受理。若因大小写金额填写时间不一导致支票金额被篡改,一切后果由签发人自负。 亿元金额的转账支票上的小写金额前可以不加货币符号,但加上了财政单位一样受理。亿元金额或亿元以上金额的转账支票不能只使用一张转账支票进行转账,必须分张填写和使用。
四、背书的审核
背书意味着支票的所有权出现了转让,财政单位要慎重审核背书内容,一旦超出本单位的负责范围即可退票拒绝受理业务,当背书内容中出现错误,但从业人员不能及时发现,受理了业务将资金转移,极有可能造成法律纠纷,因此必须要慎重审核背书的相关内容。
持票人提交转账支票时,签发人应提前在支票背面背书,表明委托收款用途,背书内容必须明确清晰,必备内容不可缺失。背书人的签章必须字体清晰可辨。
支票的背书内容可以进行更改,但背书人的主体必须更改前后一致。若更改过后发现背书人主体失误或不一致,银行将予以退票处理。背书中内容有误造成转账失败时,允许有且仅有一次的补记机会。
若支票的背书被规定使用某种粘单进行填写并粘贴,那么粘贴处必须有与粘单后最初背书人签章一致的骑缝签章章印。
在背书中含有日期的情况下要遵循“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清算章日期≤支票最后付款提示期限”的基本原则。
背书人的盖章要按照规定盖印在规定好的范围格内,若不慎超出范围甚至覆盖其他内容格,财政单位不予以受理。
背书内容同样使用黑色钢笔或黑色签字笔填写,若使用非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的其他黑色笔,造成的一切后果有填写人自负。
背书人签章栏的所有内容填写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和法律规定。
转账支票的背书必须具备连续性,背书人之间要相互衔接,若中间出现的断裂或背书人转变(如甲背书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丁,是连续的,若乙跳过丙直接背书给丁,则是不连续),财政单位不予以受理。
背书表明可以转让的,财政单位同样要接收,但支票正面表明不可转让背书却填写同意转让的财政单位不予以受理,各地财政单位要依法根据背书来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支票受理。
五、结束语
作为普遍被使用的支付工具,转账支票拥有着极高的便利性,但同样也因为各种人为的因素而具备着极高的风险性。各种人为的诈骗伪造行为防不胜防。所以,财政单位工作人员要把好转账支票的审核关,努力提高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保证客户的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