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1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概 览
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第六节 公司治理
第七节 财务会计信息
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节 声明与承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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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
开发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1 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发行
人)应按本准则编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
(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作为申请公开发行的必备法律文
件,并按本准则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公开发行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
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
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开发行说明书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发行人应按有关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发行人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
他涉及发行人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信息,应当谨慎、合理。
第五条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以投资者投资
需求为导向编制公开发行说明书,为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
决策提供充分且必要的信息,保证相关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第六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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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
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七条 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
密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不予披露。
第八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一般要求:
(一)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易懂,语言应当浅白平实,便
于投资者阅读、理解,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尽量采用图表、
图片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披露公司及其产品、财务等情况;
(二)应准确引用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报告,引用第三方数据或结论的,应注明资料来源,确保有权威、
客观、独立的依据并符合时效性要求;
(三)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
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
位;
(四)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公开发行说
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在对中外文本的
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并保证阅读方便的前
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
适当的技术处理;对于曾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披露过的信息,如事实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可以采用索引的
方式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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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信息披露事项涉及重要性水平判断的,发行人应结
合自身业务特点,披露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标准和依据。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下属企业的资产、收入或利润规模对发行
人有重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发生应予披露事项
的,应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
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发行说明书(申报稿)显要位置作如下声
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公开发行
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公开发行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
他文件,供投资者查阅。
发行人可以将公开发行说明书及其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
刊、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意向书除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筹资金
额等内容可不确定外,其内容和格式应与公开发行说明书一致。
公开发行意向书应载明“本发行意向书的所有内容构成公开
发行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公开发行说明书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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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开发行说明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字样,并载明发行人名
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住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名称和
住所。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纸质文本书脊应标有“×××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字样。
第十八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发行股数;
(三)每股面值;
(四)定价方式;
(五)每股发行价格;
(六)预计发行日期;
(七)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
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九)公开发行说明书签署日期。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的显要位置载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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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
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
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
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
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在公开发行说明书扉页作出如下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开发行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开发行说明书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公开发行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公
开发行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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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根据本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对实际情
况在公开发行说明书首页作“重大事项提示”,提醒投资者需特
别关注的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书正文
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说明书的目录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
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应符合通行的惯例。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对可能造成投资者理解障碍及有特
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公开发行说明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列
示。
第二节 概 览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应声明:“本概览仅对公开发行说明书
作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公开发行说明
书全文。”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所履行的决策程序。本
次发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取得其他监管机关审批的,应披露
审批程序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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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股票类型;
(二)每股面值;
(三)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四)定价方式;
(五)每股发行价格;
(六)发行市盈率、市净率;
(七)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收益(如有);
(八)发行前和发行后的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
(九)本次发行股票交易情况,包括各类投资者持有期的限
制或承诺;
(十)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十一)战略配售情况(如有);
(十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发行费用概算(包括保
荐费用、承销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发行手续
费用等);
(十三)承销方式及承销期;
(十四)询价对象范围及其他报价条件(如有);
(十五)优先配售对象及条件(如有)。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住所、联系电话、传真,同时应披露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一)保荐机构、承销机构;
(二)律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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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评估机构;
(五)股票登记机构;
(六)收款银行;
(七)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保荐机构、
承销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
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权益关系。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情况,概述发行人主营业务的情况。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
指标,主要包括:资产总额、股东权益合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股东权益、资产负债率(母公司)、营业收入、毛利率、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基本
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研发
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除特别指出外,上述财务指标应以合并
财务报表的数据为基础进行计算。相关指标的计算应执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
项。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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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风险因素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按顺序披露可能直
接或间接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
素。
第三十三条 发行人应针对自身实际情况描述相关风险因
素,描述应充分、准确、具体,并作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
析的,应有针对性地作出定性描述,但不得采用普遍适用的模糊
表述;有关风险因素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和持续盈利能力有严
重不利影响的,应作“重大事项提示”;风险因素中不得包含风
险对策、发行人竞争优势及任何可能减轻风险因素的类似表述。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披露由于技术、
产品、政策、经营模式变化等可能导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经营风险,包括市场或经营前景或行业政策变化,商
业周期变化,经营模式失败,依赖单一客户、单一技术、单一原
材料等风险;
(二)财务风险,包括现金流状况不佳,资产周转能力差,
重大资产减值,重大担保或偿债风险等;
(三)技术风险,包括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
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
险;
(四)人力资源风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存在违反保密、竞业禁止等方面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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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力资源无法匹配公司发展需求,关键岗位人才流失,管理
经验不足,公司业务依赖单一人员等;
(五)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风险,包括未来一
定期间无法盈利或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的风险,对发行人资金状
况、业务拓展、人才引进、团队稳定、研发投入、市场拓展等方
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等;
(六)法律风险,包括重大技术、产品纠纷或诉讼风险,土
地、资产权属瑕疵,股权纠纷,行政处罚等方面对发行人合法合
规性及持续经营的影响;
(七)发行失败风险,包括发行认购不足等风险;
(八)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风险;
(九)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
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一)注册中、英文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注册资本;
(四)法定代表人;
(五)成立日期;
(六)住所和邮政编码;
(七)电话、传真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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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互联网网址;
(九)电子信箱;
(十)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负责人和电话号
码。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基
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挂牌日期和目前所属层级;
(二)主办券商及其变动情况;
(三)股票交易方式及其变更情况;
(四)报告期内发行融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方式、金
额、资金用途等;
(五)报告期内重大资产重组情况,对发行人业务和管理、
股权结构及经营业绩的影响;
(六)报告期内控制权变动情况;
(七)报告期内股利分配情况。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采用图表等形式全面披露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
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主要股东及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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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营业务的关系;为自然人的,应披露国籍及拥有境外居留权情况、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和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为合伙企业等
非法人组织的,应披露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构成、出资比例;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法人的,还应披露最近一
年及一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
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三)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
自然人等;
(四)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参照本条对发行人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披露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股东情
况。
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有关股本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拟发行的股份及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
(二)本次发行前的前十名股东持股数量、股份性质及其限
售情况。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
实施的股权激励及相关安排(如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签署的特殊投资约定等可
能导致股权结构变化的事项,并说明其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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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应简要披露其控股子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情况,主要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及控制情况、主营业务及其
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主要产品(或服务)、最近一年及一
期末的总资产和净资产、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净利润,并标明有关
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发行人应列表简要披露其他参股公司的情况,包括出资金
额、持股比例、入股时间、控股方及主营业务情况等。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
要情况,主要包括:姓名,国籍及境外居留权,性别,出生年月,
学历及专业背景,职称,职业经历(应包含曾经担任的重要职务
及任期、主要负责内容及重大工作成果),现任职务及任期,兼
职情况及兼职单位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与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关系,薪酬情况(应包含薪酬组成、确定依据、
报告期内薪酬总额占各期发行人利润总额的比重等)。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列表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持有人姓名,所
持股份的涉诉、质押或冻结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发行人业务相关
的对外投资情况,包括投资金额、持股比例、有关承诺和协议,
对于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应披露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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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充分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
体所作出的重要承诺及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承诺事项,如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减持意向或价格承诺、稳
定公司股价预案以及相关约束措施等。
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应清晰、准确、客观地披露主营业务、
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情况,包括:
(一)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收
入的主要构成;
(二)主要经营模式,如盈利模式、采购模式、生产或服务
模式、营销及管理模式等,分析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
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经营模式和影响因素在报告期内的变化情
况及未来变化趋势。发行人的业务及其模式具有创新性的,还应
披露其独特性、创新内容及持续创新机制;
(三)设立以来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主要经营模式
的演变情况;
(四)发行人应结合内部组织结构(包括部门、生产车间、
子公司、分公司等)披露主要生产(或服务)流程、方式;
(五)生产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环境污染物、主要处理设施及
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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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结合所处行业基本情况披露其竞争
状况,主要包括:
(一)所属行业及确定所属行业的依据;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
规和政策及对发行人经营发展的影响等;
(三)行业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主要技术门槛和技术壁垒,
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行业特有的
经营模式、周期性、区域性或季节性特征等;
(四)发行人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地位、行业内的主要企业、
竞争优势与劣势、行业发展态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上述
情况在报告期内的变化及未来可预见的变化趋势;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
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
况。
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应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主营业务的具
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销售情况和主要客户:报告期内各期主要产品或服务
的规模(产能、产量、销量,或服务能力、服务量)、销售收入、
产品或服务的主要客户群体、销售价格的总体变动情况;存在多
种销售模式的,应披露各销售模式的规模及占当期销售总额的比
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客户合计的销售额占各期销售总额的
百分比,向单个客户的销售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名客户
中存在新增客户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客户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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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销售比例,该客户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应披露产品最终实现
销售的情况。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应合并计算销售额;
(二)采购情况和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采购产品、原材料、
能源或接受服务的情况,相关价格变动趋势;报告期内各期向前
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向单个供应
商的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 50%的、前五名供应商中存在新增供应
商的或严重依赖于少数供应商的,应披露其名称或姓名、采购比
例。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应合并计算采购额;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关联方在上述客户
或供应商中所占的权益;若无,应明确说明;
(四)报告期内对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合同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实际
履行情况等;与同一交易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连续发生的相同
内容或性质的合同应累计计算。发行人还应披露重大影响的判断
标准。
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应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与其业务相关
的关键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一)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技术来源及所处
阶段(如处于基础研究、试生产、小批量生产或大批量生产阶段),
说明技术属于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情
况;披露核心技术与已取得的专利及非专利技术的对应关系,以
及在主营业务及产品(或服务)中的应用,并披露核心技术产品
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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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的,应披露相关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安排;
(二)取得的业务许可资格或资质情况,主要包括名称、内
容、授予机构、有效期限;
(三)拥有的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主要包括特许经营权的取
得、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费用标准,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
(四)对主要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
构成,分析其与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内在联系,是否存在瑕疵、
纠纷和潜在纠纷,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发
行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所有的资产,或作为被许可方使用他人资
产的,应披露许可合同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许可人、被许可人、
许可使用的具体资产内容、许可方式、许可年限、许可使用费等;
(五)员工情况,包括人数、年龄分布、专业构成、学历结
构等。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
务、现任职务与任期、所取得的专业资质及重要科研成果、获得
的奖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兼职情况,核
心技术(业务)人员是否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