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的辞职申请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电子邮件作为即时通讯的一种形式,具有证据特点中的“关联性”。通过技术手段获取,或者通过公证机关对电子邮件内容及源代码等进行公证取证,电子邮件就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与“合法性”。具备了“三性”的证据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效力,也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无需用人单位批准,30天后劳动合同即可解除。电子邮件在到达公司或者公司作出回复之前,只要当事人并未作出任何修改或者撤回的行为,即使公司没有在一个月内发出批复,当事人辞职决定也将在一个月后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