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超过审理期限不下判决怎么办
按照通常的救济渠道,法院在规定的限期没有审结案件,通常首先选择和法院沟通解决,沟通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沟通无效的,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反映:
1、向同级检察院反映。
2、向本法院监察室反映。
3、向上级法院反映。
4、拨打12368热线留言投诉,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有相应的审判期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不能超过这个期限。比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第二审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长的,应该由审理案件的二审法院院长审核批准,批准通过之后,才可以延长期限。开庭后法官如果迟迟不下判决书,属于无故拖延审理,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上级人民法院收到投诉后,应当责令涉事法院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如无法按时审结,应转入普通程序,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30日,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3、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个月,由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审理对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30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