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的其他法律规定
《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1994.9.29 法发〔1994〕号)
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充分、平等、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厉制裁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对民事侵权行为,除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必要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者拘留等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