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诉法修改,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程序设计上给予特别关注,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现代刑事政策和刑罚的发展方向相契合,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趋势,具备相当深厚的理论基础。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有哪些。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1.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产生于刻板的起诉法定原则已不合时宜的19世纪后期,是社会检讨绝对报应观念,实施追诉制度的结果,与“诉讼经济”理论相契合。与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相对应,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有足够犯罪嫌疑并且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将起诉法定主义规定为基本原则,而将起诉便宜主义规定为例外。但随着刑事犯罪的大幅增加和日趋复杂化,司法资源的不足日趋突显出来,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重视和采用。扩大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量权,其中对轻罪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就是一项重要权利。现在,起诉便宜主义也作为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之一,成为两大法系发展的***同趋势。

  2.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就是要以较小的诉讼成本,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或者说为实现特定的诉讼目的,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与手段。刑事案件的各个流程涉及到公检法等不同司法部门,案件的正常流转需要付出相应的司法资源。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在起诉阶段将一部分案件分流,使其不进入或暂时不进入审判程序,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利用,有效地节约成本,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3.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通行的的定义是: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关涉各方***同解决犯罪问题,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很好地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除了要考虑到对犯罪惩罚的适当方式,还要考虑到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扶教育、回归社会等问题,通过取得被害人谅解、附加赔偿义务等措施,使双方之间达成和解,进而取得保护被害人和惩罚犯罪嫌疑人的双重效果。[page]

  4.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理论

轻刑化和非刑罚化,已形成一种国际趋势。能不判刑的,尽量不判刑;能用轻刑的,就用轻刑。而附条件不起诉,就是把某些符合条件的案件和对象,特别是未成年人案件,尽量不作刑罚处理,以有利于教育和改造,更快地重新熔入社会。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价值

任何一种法律程序的设置,都是对某种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选择和追求。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同样也是如此,它作为一种实现法律目的和社会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其价值往往也是多元化的。

第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利用这种方式来进行缓冲的非犯罪,其刑罚模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和矫正来讲更加科学,体现了刑罚处罚的文明程度;

第二,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一个可以改过自新的机会和消除犯罪记录的可能,是一项符合法律目的、社会需要的司法救济措施;

第三,是在未成年权益保护上向前迈出了很大一步;

第四,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刑罚模式使得相当一部分犯罪不必进入诉讼成本高昂的审判环节,在司法资源稀缺和社会需求量大的矛盾情况下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充分体现了司法的效率;

第五,完善了我国的不起诉制度,顺应了世界法律发展潮流,是我国法制完善的又一体现;

第六,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未成年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对立紧张关系,未成年加害人有机会通过自身积极努力获得受害方的谅解,减少纷争的对抗性,缓和双方矛盾,重新建立起友好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成为实现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