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坏别人财物最多可以拘留几天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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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时气愤砸坏他人财物?谷城一男子获刑又赔偿
为修理汽车,汪某一时气愤,砸坏汽修中心商品、电脑及正在修理的汽车。日前,湖北谷城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一毁坏财物案件,被告汪某获刑二十八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责任。
2016年2月中旬,被告人汪某将自己的汽车送到宏鹏汽车修理中心修理,期间,汪某多次打电话询问该车维修情况,宏鹏汽修中心答复因车辆受损严重,尚未修复。
同年5月12日下午3时许,汪某携带菜刀来到汽修中心大厅,将陈列在大厅的展销柜及商品、电脑、玻璃门等物品砸毁。随后,又持刀来到维修车间,将正在修理的两辆汽车车身及挡风玻璃砸毁。
该汽修中心员工将汪某擒倒后交给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经谷城物价价格鉴定,修理中心损失价值67755元。襄阳市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汪某患精神分裂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为泄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汪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依照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被告人汪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宏鹏汽车修理中心物资损失67755元。
人民网-一时气愤砸坏他人财物 谷城一男子获刑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