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争议额多少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在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是一个难点。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以下三类:一、重大涉外案件。这里的“重大”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众多的涉外案件。“涉外”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具体说来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事实、诉讼标的三者之一涉外即可。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是就其国际方面而言的,当事人是中国公民但居住在外国的,不是涉外案件。二、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比如诉讼标的额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管辖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有以下几种:1.海事海商案件,因为海事法院均为中级法院;2.专利纠纷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但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5.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6.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7.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8.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做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9.申请撤销仲裁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