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残留污染有什么控制对策?
应指出的是,环境中农药残留普遍存在,只要检测手段足够灵敏,上至高空,远至地球两极,在世界上的任何地区都有可能检测到农药残留。然而只有当人们接触农药残留的剂量足够大、接触的时间足够长、该农药的生物活性又足够高时,残留农药才会对人类造成实质性的毒害。
农产品和环境中残留农药对人类的毒害既可能是急性的,也有可能是慢性的。以往的DDT、六六六、艾氏剂等有机氯杀虫剂尽管对人类的急性毒性不算高,但是,此类杀虫剂脂溶性强、化学性质稳定,易在人体内积累,从而对人类造成慢性毒害。作为它们替代品的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化学性质比较活泼,无论在环境中、在作物中,还是在高等动物体内均比较容易降解,因此在人体内积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然而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杀虫剂中的大多数品种对人和高等动物的毒性较高,容易造成人类急性中毒。这一缺点被后来推出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所克服。
除了农药品种的更新换代,农药的残留问题可以通过制订和贯彻国家标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来系统地加以预防。
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农药登记准入制度。新农药或农药新剂型在进入市场之前必须经过一系列标准化的农药登记试验。农药登记准入制度起源于美国。1947年,美国通过“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首次提出入市农药要进行登记,并规定了农药登记和标签的内容。1970年联邦政府成立环境保护署(EPA),取代农业部负责全美农药登记和残留监测。我国农药登记准入制度始于1982年。1997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农药管理条例》,使农药登记试验的内容与要求与国际接轨。
农药登记试验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农药的特征:①化学特征;②生物学特征;③应用技术。与农药卫生(健康)安全性有关的农药及其重要代谢产物在农作物,特别是在其可食部分的消解动力学研究,以及农药的毒理学(toxicology)研究,分别属于农药“化学特征”和“生物学特征”的研究范畴。
通过农药毒理学研究,科学家可以确定人们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每日允许摄入量(acceptabledailyintake,ADI)。ADI值通常由动物实验获得,应用到人体时引入一个安全系数。在此基础上,科学家可以进一步规定出GAP下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最大允许残留限量(maximumresiduelimit,MRL)。MRL是指在法律上被认可或者在认识上可以被接受的食品或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最高浓度。MRL值(单位:mg/kg农产品)与农药本身的毒性、人类个体的体重、人的消费特征有关:
MRL=(ADI值人体标准体重)摄入系数
式中:ADI值表示每千克体重每日允许摄入农药量[mg/(kg体重穌)];人体标准体重指某一地区内人体体重的平均值(kg);摄入系数表示人类个体对所涉及农产品的每日消费量(kg/d)。摄入系数通常根据各地饮食习惯而定。
以MRL值和GAP下农药在作物上的消解动力学特征为依据,科学家可以进一步确定出农药最后一次施药距离作物收获的间隔期(pre-harvestinterval,PHI)(或称安全等待期、安全间隔期)。
科学家为解决农产品农药残留问题而开展的一系列登记试验以及对数据的分析推演,其结果集中体现在表所示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当中。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节选)
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中所涉及的药剂种类、使用浓度、使用次数、施药方法等的选择,均应建立在GAP的基础上
GAP至少应包括以下含义:
(1)在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前提下,尽量选择那些对人类毒性低和对环境滞留性低的农药产品。
(2)同样,在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前提下,尽量选择那些对农作物污染程度低的农药剂型。如使用颗粒剂就比喷雾和喷粉对农作物的污染程度轻。
使用有效的施药器械,使药剂尽可能地散布到目标区域,而不要污染到目标区域以外的区域。
(3)“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所提出的使用浓度和施药次数属于高限,具体操作中应根据有害生物的实际发生情况尽量降低药剂使用浓度,减少使用次数。例如尽量在有害生物对农药最敏感的阶段,或在有害生物局部发生的阶段施药。
(4)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有时来自土壤污染,特别是后茬作物用药所造成的土壤污染。这种情况下,安排轮作计划必须格外留心,要使这种“传承”下来的污染减到最低限度。
可以说,严格按照GAP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实施化学防治而获得的农产品对人类是安全的,不会引致公害问题。
2.农药残留控制是一项系统工程
政府、农药生产商和农药使用者在这一工程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所不同。政府部门或政府委托部门的职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农药管理法规。
(2)制订出开展农药健康安全性评价的作业指导书。
(3)收集有关农药产品对人类健康影响的科学资料,为制定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提供依据。
(4)与生产商一起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如提供某一地区适用农药品种及安全使用方法。
(5)对农药的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禁止某些高毒、高残留农药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
(6)加强对市场上农产品的农残监测。防止受污染农产品流入市场。
3.在控制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系统工程中,农药生产商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
(1)尽量少生产或不生产高毒、高残留农药。
(2)提高农药原药质量。特别是注意消除其中对人类有害的杂质。
(3)开发适宜的农药剂型。
(4)提供完整而可靠的登记资料,使政府部门能够对其所开发的农药产品的健康危害做出准确判断。
(5)对政府部门依据登记资料做出的针对其产品的健康危害结论以及使用限制,农药生产商有责任在产品标签上如实地加以书写。
(6)如果所生产的产品在某一地区的安全使用得不到保障或实践起来有现实困难,生产商应该停止产品在该地区的销售,已经销售的也应该及时收回。
4.农药使用者在农药残留控制中应该做到:
(1)避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2)严格遵守农药安全使用标准中所规定的用药方法、用药次数和用药浓度,最后一次施药距离农产品收获的时间不得少于安全间隔期。
(3)选用适宜的施药器械。减少农药对目标区域以外的污染。
对农药残留,除了预防措施之外,还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加以治理,即对受污作物(或产品)进行去污处理。例如,应用微生物制剂除去作物上或土壤中的残留农药。有时农产品的消费者可用此类方法消除所购买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
农药安全性评价就是农药管理部门根据农药生产商或其委托机构所提供的相关农药产品的有关化学、生物学以及应用技术方面资料信息对登记产品在推荐使用条件下环境安全性做出判断。农药安全性评价往往需要通过适宜的评价模型来进行。评价结论或是该产品允许入市,或是不允许入市,也可以在附加某些使用限制后允许其入市。
人们可以从不同层次、不同角度对农药安全性进行评价。但最终不外乎对农药进行卫生(健康)安全和生态安全两方面的评价。
所谓卫生(健康)安全评价,就是评价登记产品在推荐使用条件下对人的健康风险。农药使用后是否会对人类健康带来风险主要取决于农药对人类毒性大小和农药对作物,特别是其可食部分的污染程度两方面因素。而农药对作物可食部分的污染程度又取决于两方面因素:①农药的使用方法,如施药方法、施药次数、施药浓度,以及所用的施药器械等;②农药在作物可食部分的迁移与降解动力学。所以,获得可靠的、有关农药毒理学和推荐使用条件下农药在作物可食部分的迁移与降解动力学方面的资料信息是开展健康安全评价的必要前提。
所谓生态安全评价,就是评价登记产品在推荐使用条件下对环境生物的毒害风险。农药使用后是否会对环境生物的生存和种群繁殖带来风险主要取决于农药对环境生物毒性大小和农药对环境介质的污染程度两方面因素。而农药对环境介质的污染程度又取决于农药的使用方法和农药在环境介质中的迁移与降解动力学两方面因素。所以,获得可靠的、有关农药生态毒性和推荐使用条件下农药在环境介质中迁移与降解动力学方面的资料信息是开展生态安全评价的必要前提。
值得一提的是,有关农药物理化学性质方面的资料在农药安全性评价中也能够提供非常重要的信息。因为农药在环境介质中的迁移与降解与其物理化学性质密切相关。农药的其他环境行为,如农药的生物富集、农药被作物的吸收以及在作物体内的迁移等,也与农药物理化学性质有密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