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有哪些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
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立法机关保障体制
(1)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
(2)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应该由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负责保障宪法实施,不允许其他任何机关推翻议会所制定的法律。
(3)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采取这种体制。
2.司法机关保障体制
(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2) 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的判决中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从而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即开创由普通法院审查国会法律是否合宪的先例。
(3)违宪的司法审查,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
3.专门机关保障体制
(1)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宪法实施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因此行使该权力的机关应该居于普通机关之上,使其以超然地位解决宪法争议,以保障宪法的尊严。
(3)保障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主要两种形式,一是宪法法院(比如奥地利、西班牙、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等国);二是宪法委员会(法国、韩国等国)。但是,不管何种专门机关,其在专门设立,并负有专门的职责权限等方面是一致的。
(4)最早提出设立宪法法院的是奥地利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汉斯·凯尔森。在他的影响下,奥地利最早设立宪法法院负责监督宪法的实施。
(5)从发展趋势来看,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已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并且有可能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体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