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法律援助是谁的责任?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援助案件;也可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见,提供法律援助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条例》对法院审理法律援助案件没有规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辩护职能所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其提供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及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对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结、及时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对受援人作出缓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的决定。”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源于《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法律援助又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大家的责任。《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第八条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第九条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条例》连用三条规定来鼓励组织和个人伸出援助之手,可见国家是大力提倡法律援助的。可以这样说,法律援助,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