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环境保护现状
几十年来,我国矿业发展迅速,有力地保证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矿物原料的需求。但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也程度不同地造成大气、水源和土壤的污染,破坏自然景观和植被,诱发地质灾害等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已引起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为了保障矿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努力实现矿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效统一,从中央到地方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矿山环境保护工作。
1.1.1 逐步建立健全矿山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体系
1986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防治污染环境。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了《中华人民***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矿山企业要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2001年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0~2010年)》,并授权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该规划确立了“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针,明确了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的目标、要求。
各省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有关矿山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同时,针对本省矿山环境保护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状况,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要求,相继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矿山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主要包括:31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0~2010年)》,26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2个省(区、市)制定了《省级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在此基础上,各省(区、市)为进一步提高对矿山环境管理水平,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执行能力,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又出台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要求。例如,四川省制定了《关于严禁滥采乱挖矿山保护长江上游生态环境管理条例》,甘肃省制定了《矿山企业“三废”指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草案)》,湖南省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制定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技术要求》等。
1.1.2 开展全国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
在国土资源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中国地质调查局于2002年启动了以省为单元的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项目。全国31个省(区、市)通过发表调查和实地调查的矿山数为113149个,调查的矿山面积为581.90万公顷。截至2005年,全国因采矿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公顷,发生塌陷的面积为35.23万公顷;采矿活动压占和破坏的土地面积约143.89万公顷,其中耕地29.56万公顷,林地13.65万公顷,草地16.38万公顷,其他84.30万公顷;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数量约60.90亿吨,年排放量约47.90亿吨;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6.73亿吨,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吨;采矿引发的矿山次生地质灾害累计12379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61.63亿元。通过调查摸清了各省(市)矿山环境现状及其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基本查明已存在的主要环境地质问题并初步分析预测了潜在的危害。
基于全国31个省(区、市)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成果,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矿山环境与国土整治评价室对取得的调查数据资料进行了全面统计、整理、分析、综合研究和成果集成,以矿山地质环境背景条件和采矿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作为参评指标,建立了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估指标体系,按照能源、贵金属、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冶金辅助原料非金属、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特种非金属、化工原料非金属、稀有稀土及分散元素等九大类矿山,开展了全国矿山开采对地质环境影响程度评估,对我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作出总体评价,提出了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对策建议,并建立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数据库和信息系统,为我国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整治矿山环境、恢复与重建矿山生态环境、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了基础资料和依据。
1.1.3 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
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和保障,有翔实的矿山环境调查与评估成果作为技术支撑,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的力度,提高了监管水平,并且规范了监管程序。坚持开发矿产资源必须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并重,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闭坑等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与恢复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矿山生态环境问题及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1)严格矿山开发的准入制度,保证矿山建设与矿山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求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矿山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矿山开发项目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是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在矿山开发项目影响评价书或报告表中应主要说明矿山开发可能产生和排放的废物种类、成分、数量,以及采取的处理方法等;预测矿山开发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析其产生原因;制定为避免和消除各种不良影响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及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方案等。
2)实行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强化采矿权人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山开采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问题得到及时治理和恢复。新建矿山在向国土资源部门办理采矿登记时,需要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未交纳矿山环境保证金的采矿权人,不予采矿登记,不发采矿许可证。
3)建立矿山环境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矿山环境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各级矿山环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逐步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矿山环境监督管理、检查制度和管理办法。采取定期月、季、年度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及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矿山环境监督检查,督促采矿权人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对未按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措施进行生产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查处的重点是:①在禁采区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②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或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有关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的,以及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业企业;③排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污水、废气,严重污染环境及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矿业企业和行为。
4)编制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污染和生态破坏,逐步治理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问题,明确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落实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计划,改善矿区人民生产、生活环境,2005年6月至2006年12月,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了31个省(区、市)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是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保护和治理矿山环境的重要依据,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山环境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要纳入省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中实施。
1.1.4 积极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为了营造保护矿山环境的舆论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对矿山环境的保护意识,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一是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山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积极推介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监督披露严重的矿山环境破坏行为。2003年9月,中央电视台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制作了18集电视系列节目《2003资源环境记忆》,运用大量的第一手拍摄素材,全面地展示了我国矿山环境保护的现状,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在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领域取得的成就以及面对的问题。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性栏目《焦点访谈》多次深度报道了不合理开采造成矿山环境破坏,发生地质灾害的新闻事件,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二是利用“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采用集会、展览等形式向公众进行“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资源合理开发、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推进环境保护与治理,提高国土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等有关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的国家政策和科普知识宣传。三是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及时向公众通报矿山环境状况、保护工作取得的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等,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