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提高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质量,增强国防动员能力,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国防动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防动员建设应当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经济社会建设与国防动员建设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开展重大国防动员活动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予以专项保障。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开展国防动员活动,完成国防动员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战时表彰和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在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管理工作,根据国防动员的任务要求,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组织机构,建立检查评估制度,督促各相关方面履行国防动员职责。第八条 国防动员工作实行以政府为主导、政府和军事机关***同负责的领导体制。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本级军事机关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第九条 具备开展国防动员工作条件的县级以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国防动员机构或者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国防动员工作。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由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办公室和若干专业办公室,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国防动员的有关职责。第十二条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有关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命令,依法开展国防动员工作;(二)组织、指导、协调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科技动员、政治动员、信息动员、医疗卫生动员、装备动员和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国防教育等工作;(三)组织编制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四)检查评估省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的落实情况;(五)组织协调本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六)指导市、县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七)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在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指导下,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第十四条 战时国防动员指挥机构依托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领导机构组建,负责组织、指挥辖区内的国防动员行动。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及其专业办公室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和军事需求,以及上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预案。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协助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和论证工作。

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专项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总体计划和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专项计划和专项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专业办公室会同当地军事机关、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相应的专业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