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基层工会组织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国《工会法》第十一条规定:“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全国或者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建立,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这样建立工会组织的报告审批程序,体现了工会的独立性、整体性和系统领导,保证了工会组织的统一。根据这一报告审批制度,基层工会的建立必须报经上一级地方工会批准。经审查批准同意,基层工会正式成立。

针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工作存在阻力、进展缓慢、覆盖率低等情况,通过法律规范促进非公有经济工会的组建,以推进非公有经济的蓬勃健康发展。我国《工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组织并自愿加入工会,是职工的基本权利;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是上级工会的职责。随着我国非公有经济的飞速发展,当前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由于客观或人为因素,职工要求组织并加入工会的愿望难以实现,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对此,上一级工会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认真帮助解决。对于阻挠企业职工组织、加入工会并且拒不接受上级工会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职工和上级工会组织有权要求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